製圖:李姿閱
  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情況。這份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中央司改意見“對錶”、指導未來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綱領性文件明確了改革的總體思路,提出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
  司法體制改革已是“開弓沒有回頭箭”。就有關《改革綱要》的情況,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賀小榮。
  讓審判權運行排除地方因素干擾
  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司法體制改革作出的部署中,“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引人關註。這項舉措被視作破除司法地方化關鍵一招。但是,省級如何統管?選拔法官的機構如何設立?
  對此,中央司改意見和《改革綱要》進行了明確:推動在省一級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從專業角度提出法官人選,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政治素養、廉潔自律等方面考察把關,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完善將優秀律師、法律學者等專業法律人才遴選為法官的制度。
  賀小榮說,對人的統一管理,主要依托社會各界人士參加的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進行,配套建立法官統一由省級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對財物的統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機制。
  為破解司法地方化帶來的弊端,《改革綱要》還明確: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通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確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的民商事案件和環境保護案件得到公正審理。將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統一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改革部門、企業管理法院的體制。建立上級法院在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較多的地方派出巡迴法庭工作機制。推動在知識產權案件較集中的地區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我國現行法院絕大多數與行政區劃相對應,這樣固然有利於明確管轄、便利訴訟,特別是法院工作更容易得到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但審判權的運行也容易受到各種地方因素的干擾,特別是一些行政案件和跨地區的民商事案件難以得到公正處理。”賀小榮說。
  解決一些法院案多人少矛盾
  法官員額動態調整,優先保障審判部門工作需要
  我國共有3500多個地方法院,由於分佈不均、情況各異,許多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基層一線法官職級低、待遇差、發展空間有限,一些法官為了晉升行政職級,願意到非審判部門工作,或者擔任領導職務後就不再辦案。”賀小榮說。
  對此,《改革綱要》提出:根據法院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數量(含暫住人口)、案件數量等基礎數據,結合法院審級職能、法官工作量、審判輔助人員配置、辦案保障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對法官在編製限額內實行員額管理。完善法官員額的動態調整機制,優先保障審判部門工作需要。完善法官等級定期晉升機制,確保不擔任領導職務的一線辦案法官能夠晉升至較高的法官等級。明確法院審判部門、綜合部門和行政部門人員轉任、交流的範圍、條件和程序。
  此外,《改革綱要》提出,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將法院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拓寬審判輔助人員的來源渠道,建立審判輔助人員的正常增補機制,減少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
  杜絕審者不判、判者不審
  主審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由院、庭長簽發
  一起案件,只有法官親自聆聽原被告雙方的陳述,親自聽取證人證言,親自查看書證物證,才能從內心形成公正的判斷。然而,多年來,許多案件的結果最終都是法院內部層層審批決定的。這種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做法,一方面不利於查明事實真相,另一方面也導致了辦案權責不明,影響法官辦案積極性。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改革綱要》進一步細化:改革裁判文書簽發機制,主審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由院、庭長簽發。要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的職能範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複雜案件外,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讓法官獨立審判、獨立負責,是否意味著法官的行為不受監管呢?賀小榮認為:“主審法官、合議庭審判責任制與院、庭長的審判監督制約機制並不是對立的。”《改革綱要》提出,規範院、庭長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監督機制,建立院、庭長在監督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書入捲存檔制度。依托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行使審判權與院、庭長行使監督權的全程留痕、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確保監督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監督必留痕、失職必擔責。
  在防範冤假錯案方面,《改革綱要》要求,進一步明確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和標準。建立對被告人、罪犯的辯解、申訴和控告認真審查、及時處理的機制。健全司法過錯追究機制,統一司法過錯責任認定標準。
  賀小榮認為,在抗辯制的庭審過程中,律師的作用舉足輕重。律師的辯護職能發揮得越到位,辯護意見發表得越充分,就越有利於保障被告人訴訟權益,越有利於防止冤假錯案發生。因此,人民法院應當完善工作機制,切實保障律師依法行使閱卷、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認真對待併在裁判文書中公開回應律師對案件處理的主張和意見。
  確保審級獨立原則不受侵害
  嚴格規範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條件
  法學界、法律界不少人對“省級統籌”有這樣的顧慮:省級法院的權力會不會膨脹?審級獨立有沒有保障?對此,《改革綱要》提出:明確四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完善提級管轄制度,壓縮個案請示空間。
  賀小榮說:“統管只是依托省一級的制度平臺統籌管理,並不是系統內部的‘垂直管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仍是監督指導關係,不是領導關係。通過完善提級管轄制度,壓縮個案請示空間,確保審級獨立;嚴格規範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條件,強化審級監督的糾錯功能;改革法院考評機制,廢止沒有實際效果的考評指標和措施,取消違反司法規律的排名排序做法等。這些都可確保審級獨立不受侵害。”  (原標題:司法體制改革 開弓沒有回頭箭(深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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